1.0.1 为了使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做到安全可靠、实用美观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金属与天然石材幕墙(以下简称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1.0.3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的全过程应实行质量控制,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制作与安装施工企业,应制订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1.0.4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