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图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图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图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图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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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局部修订条文,非正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