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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均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国有投资项目均按二星以上设计、建设。各县(市)、区全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城镇节能建筑占城镇现有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5%以上。
石住建办〔2017〕72号-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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