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材料的质量 a.沥青材料 (a)沥青进场时必须具有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质检合格单; (b)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必须将不同来源、不同标号的沥青分开存放,不得混杂; (c)沥青使用期间,储罐中的贮存温度不宜低于130℃,并不得高于170℃; (d)沥青应避免长时间存放。存放时间超过15天的沥青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 (e)沥青在贮运、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并应避免雨水或加热管道蒸汽进入沥青罐中。 b.碎石材料 选用坚硬耐磨和抗冲击性好的碎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及软质集料,应优先选用玄武岩、安山岩或致密的花岗岩。要求石料压碎值、洛杉机磨耗损失、对沥青的粘附性、针片状含量、磨光值、吸水率、颗粒组成等各项指标要求能达到设计与规范要求。 c.砂 选用天然砂、机制砂,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其视密度坚固性、级配、细度模数等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d.矿粉材料 为增加集料与沥青的粘结能力,可采用掺加磨细消石灰、水泥或抗剥落剂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