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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费用定额"与2001年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相配套使用,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新开工的工程按本"费用定额"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仍按原工程合同(或规定)进行工程预(结)算。 本"费用定额"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管理。
[广西]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说明-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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