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内容简介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 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