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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共115页)-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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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 (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气瓶的填料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表1),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2)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3)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4)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职称和资格 注1:产品制造过程中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3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技术人员数量 注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与控制 (化工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金属材料等。 1.1.4焊工 (1)焊接结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位置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1.1.5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不低于表3 的要求。 表3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注3) 注3:一人具有多个持证项目时,可按不同项目分别累计;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许可子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关无损检测方法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人员。 1.1.6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与试验的要求,配备满足产品所需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 1.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许可产品制造各工序所需要的生产场地,瓶体的冲压成形 (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 )、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以及非金属内胆成形、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脱脂清洗、绝热材料包扎及抽真空等工序在生产场地内完成; (2)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照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3)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在室内进行;应当对气瓶上的所有焊缝 (包括非承压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按照GB/T 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生产线的设备上进行,由本单位操作技能熟练的焊工焊接试件(或者试样瓶); (4)具有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需要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6)许可产品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应当在同一生产场地内完成; (7)具有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 (曝光室、暗室等); (8)具有保管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的专用场所。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和模具等。 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 (外测法试验装置需配有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仪器及装置;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批量检验试样制备所需要的加工设备以及试样检验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 1.5工作外委 (1)瓶体的热成形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填料制造、纤维缠绕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纤维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在已具备与本单位气瓶相适应的内胆制造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内胆外委给具有相应气瓶制造资质的单位。 1.6产品批量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与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应当具有主体材料、焊接材料以及关键工序工艺参数和操作人员的可追溯性。产品批量的定义见《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7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不低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许可产品所有制造过程的工艺规程 (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规程。 1.8试制造(注4) (1)试制造样品的规格能够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所需要的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 (2)试制造样品取得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并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覆盖许可申请范围,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 (4)每个申请许可子项目试制不少2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合格品 (试制造样品合格品应当完成涂装前的所有工序以及检验与试验,检验结果合格 ),另外还至少有1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在制品,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纤维缠绕及固化、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和检验工序 (注5); (5)试制气瓶合格产品每个批量的气瓶数量,除长管式大容积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产品不少于10只外,其他许可的产品应当不少于50只。 注4: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造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注5:如果2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合格品和1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在制品不能包括的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满足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要求。 1.9制造质量追溯与公示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气瓶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出厂产品的制造质量信息。 2.专项条件 2.1无缝气瓶(B1)
  • 特种设备锅炉安装许可条件
    1.人员 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起重、筑炉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安装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安装工艺工作经历和锅炉或者机械类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 (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4年以上; (5)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6)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7)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2其他人员 安装单位技术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其他人员数量 注 :(1)带 * 号者,外委的不要求; (2)技术人员数量,是指锅炉、热能、化工机械、暖通、焊接、金属材料、无损检测、热工仪表、机械等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3)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中,配备FeⅡ及以上类别材料 (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试件合格项目的焊工人数比例不少于50%。 2.工作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 3.设备设施 安装单位的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注:带 * 号者允许租赁。 4.工作外委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允许外委,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光谱检验不允许外委。 5.质量保证体系 除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条件)要求外,其程序文件、工艺文件还应当满足本文5.1和.5.2 条的要求。 5.1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1)图样资料审查; (2)变更设计图样联系; (3)开箱验收、基础复验和施工检验验收等。 5.2安装工艺文件 安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锅炉实际类型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1)焊接工艺; (2)胀接工艺; (3)无损检测工艺; (4)校正、组合工艺; (5)吊装工艺; (6)耐压试验工艺; (7)筑炉工艺; (8)烘炉、煮炉或者化学清洗工艺; (9)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 (10)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 (11)试运行工艺; (12)其他有关工艺。 6 .试安装 (1)试安装应当是相应级别的锅炉整机安装工程;  A级试安装样品应当为散装锅炉,如果试安装样品为整装锅炉,则应当在许可证中给予限制; (2)试安装工程的设计和受压元件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试安装前,安装单位凭许可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注); (4)试安装工程应当经耐压试验、总体验收合格。 注:试安装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其试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7.换证业绩 安装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有与持证级别相应的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否则换证评审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安装工程。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不少于4台。
  •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组织方案
    内容简介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施工范围包括:焊接、液压试验、防腐等。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细则
    为规范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监检工作有序进行,特编制本细则。
  • 小规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咋配备?
    小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都小的使用单位。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小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不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但应当配备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代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不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 (2)使用的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 MPa的; (3)使用的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4台以下的; (4)没有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5)使用的工业管道长度不足10公里的; (6)使用的特种设备中没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7)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不足20台的。 无论是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代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还是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章附则及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信途为您做如下普及: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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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某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 如何理解、确认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营业执照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多数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委托人士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明确使用单位。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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