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但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从1988年推行监理制度以来只有20余年的时间,相对于西方国家落后100余年,加之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诸多认识上误区。
谈谈公众意识中的五大监理误区-图一
谈谈公众意识中的五大监理误区-图二
谈谈公众意识中的五大监理误区-图三
谈谈公众意识中的五大监理误区-图四
谈谈公众意识中的五大监理误区-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