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26米道路的,退让3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6米、小于40米道路的,退让5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道路的,退让7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设置的载体。其中,快速路红线宽度为64米、54米、44米,主干路红线宽度为44米、40米,次干路红线宽度为36米、32米、26米,支路红线宽度为22米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