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图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图二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图三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图四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