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传人: 上传时间:2020-04-30 11:56:59 文档格式:doc 收藏数:0 页数: 3 评论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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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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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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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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