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实施保修书-图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实施保修书-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