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3] 内容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2011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图一
2011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图二
2011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图三
2011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图四
2011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