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以下简称检验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系统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检验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以便更好地从事检验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A1、A2、A3级; 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 检验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 检验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第七条 A1、A2、A3级; 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八条 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九条 从事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