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word格式)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检验责任工程师(以下简称检验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系统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任检验责任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以便更好地从事检验责任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A1、A2、A3级; 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六条 检验责任工程师的资格申请受理、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上传人: 上传时间:2020-06-30 11:32:54 文档格式:doc 收藏数:0 页数: 12 评论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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