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12〕93号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
○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
、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
、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
、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