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