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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目的考虑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划分为发包人的积极债务和经营管理损失债务,并根据此界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从而在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益及施工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减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后顺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影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的探讨-图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的探讨-图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的探讨-图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的探讨-图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的探讨-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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