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景观湖工程项目管理大纲
5.2 项目管理人员行为守则 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尊重地区风俗习惯,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服从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坚持科学、求实、严紧的工作作风,作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努力钻研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熟悉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质量检验标准,熟悉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熟悉工程现场地质环境条件。做到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项目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在职级授权范围内充分正确的运用自己的技能和权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管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当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或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设计时,应立即向总项目管理工程师报告,以便及时与业主、设计单位取得联系并通过洽商做出是否变更设计的决定。 5、项目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项目管理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6、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单位已申明保密的事项,也不得泄露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并申请保护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商务秘密。 7、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施工、建造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承建单位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收授施工单位礼品,更不得彻私舞弊、收授贿赂和进行其它有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或项目管理部声誉的活动。 8、项目管理人员应持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得在未经亲自核实的签证书上签字。 9、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任何报刊上登载承揽项目管理业务的广告,不允许发表贬低同行、吹嘘自己的言论和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