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图一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图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图三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图四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