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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措施》自2012年6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监督、验收。在建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工程未施工部位应据此进行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列支相应的施工费用。
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012版-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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