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为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书, 总原则: 1、甲方坚持服务第一的思想,确保乙方正常生产所需的吊机服务。 2、月租费及塔机安、拆、运(含附着)费等均参照省七建内部塔吊定额并适当优惠。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过程付款 2.1租赁期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冬期扣除另计。使用时间从正常运转之日算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赁费。停止使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时间。乙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时,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续签合同,否则甲方将按期退场。也可经双方协商,超期使用按实签单计取租赁费。 2.2甲方塔机故障修理超过壹天含当天以上的时间不向乙方计收台班等任何费用。 2.3甲方每月凭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签单到乙方经营部、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