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21-12-01 19:56:53
0
5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3月7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图五

点击立即下载源文件

特别声明:本资料属于用户上传的共享下载内容,仅只用于学习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 联系站方删除!

收藏
分享

微信扫码分享

点击分享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用电自我保护技术交底
    本资料为安全用电自我保护技术交底,文档包括:高压线下不得堆料、搭设工棚。使用的物料、杆件和被吊物均必须远离高压线两米以外。装、卸设备、模板及放置物料前要严格检查周围是否有易碰、易砸的高压线、架空线和带电的线缆,防止砸碰带电体的事故发生。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文档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df格式,共19页等。
  • 某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台账
    在检查中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应认真落实整改,必须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整改后进行复查
  • 某公路遇铁路旁光电缆施工专项安全保护方案
    光电缆设备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对地下有关光电缆进行技术交底,确认地下有关光 电缆的准确位置,研究路基开挖过程中尽可能用人工开挖,并立警示牌,覆盖后 对地下有关光电缆的保护措施。有地下光电缆埋置图,并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 交底。
  • 某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安装记录
    本资料为某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安装记录,目录齐全,内容完整,可供下载使用
  •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1、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作到安全生产。 2、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着橘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循城市交通规则。 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循该企业工厂的规定。
  • 带保护器的安全阀设计模型是启闭件受外力作用下处于常闭状态,当设备或管道内的介质压力升高超过规定值时,通过向系统外排放介质来防止管道或设备内介质压力超过规定数值的特殊阀门。安全阀属于自动阀类,主要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上,控制压力不超过规定值,对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起重要保护作用。注安全阀必须经过压力试验才能使用。不包含参数,但是可以编辑,可以用SOLIDWORKS2010打开,绘很不错的学习资料。...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可供参考。
  •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青海花久公路安全监理规划
    经综合分析本项目特点,本监理部对的环工程的环境指标、安全目标进行分解如下:认真进行本项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积极参加组织的安全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监理部内部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本监理部全体员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环保意识;注意节能降耗,使监理部纸张作费率连续下降;注意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保证员工伤亡率为0,安全、火灾事故发生率为0,争创“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浅谈如何加强公路行业安全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路安全生产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公路交通安全与我们公路管理机构密切相关,如何提高公路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 青海花久公路的安全监理规划
    经综合分析本项目特点,本监理部对的环工程的环境指标、安全目标进行分解如下:认真进行本项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积极参加组织的安全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监理部内部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本监理部全体员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环保意识;注意节能降耗,使监理部纸张作费率连续下降;注意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保证员工伤亡率为0,安全、火灾事故发生率为0,争创“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某公路(桥梁)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 《山东消防条例》-2011年版
    《山东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文件为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大型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检验检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信途为您做如下科普: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 补充合同之附件10-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doc
    补充合同之附件10-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doc补充合同之附件10-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doc补充合同之附件10-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doc
  • 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特别对机械司机进行文明施工,安全驾驶(或操作)教育,保证施工安全。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
  • 上海水源地的安全与保护对策
    上海市水源地经历了从苏州河到黄浦江,从黄浦江市区段到上游段,再往松浦大桥迁移的过程。
  • 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安全技术交底
    本资料为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有价值,内容详实,可供参考。
  • 此模型是pilz品牌的安全光电保护设备PSEN-30,具备极高的抗冲击性能且无盲区,因此在应用上非常灵活。首款3类光幕特别适用于复杂的工作环境。...
  • 电梯制动控制与保护系统中的安全钳模型。安全钳模型是电梯制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根据所学的电梯知识,通过对电梯关键机械部分进行设计,先进行设计、选择,然后进行具体的计算,确定各部分机构的参数尺寸,关键机械部分进行三维建模,然后进行动画仿真即可。...
  • 广州市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做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协议,并建立层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所有施工队进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操作进行培训并履行有关手续。 3、各施工队在进入现场后,将花名册及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三日内报项目部登记。 4、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5、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讲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预防和调查处理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信途为您做如下科普: 第六章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信途为您做如下科普: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内容包括: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可供参考。
  • 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
    摘 要:本文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作了比较深入地分析与探讨,总结归纳了公路施工、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方法进行了全面阐述,并通过与国外公路环境保护比较,指出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
点击查看更多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