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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知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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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知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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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知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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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知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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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信途为您做如下科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 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 (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气瓶的填料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表1),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2)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3)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4)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职称和资格 注1:产品制造过程中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3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技术人员数量 注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与控制 (化工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金属材料等。 1.1.4焊工 (1)焊接结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位置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1.1.5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不低于表3 的要求。 表3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注3) 注3:一人具有多个持证项目时,可按不同项目分别累计;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许可子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关无损检测方法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人员。 1.1.6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与试验的要求,配备满足产品所需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 1.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许可产品制造各工序所需要的生产场地,瓶体的冲压成形 (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 )、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以及非金属内胆成形、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脱脂清洗、绝热材料包扎及抽真空等工序在生产场地内完成; (2)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照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3)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在室内进行;应当对气瓶上的所有焊缝 (包括非承压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按照GB/T 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生产线的设备上进行,由本单位操作技能熟练的焊工焊接试件(或者试样瓶); (4)具有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需要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6)许可产品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应当在同一生产场地内完成; (7)具有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 (曝光室、暗室等); (8)具有保管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的专用场所。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和模具等。 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 (外测法试验装置需配有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仪器及装置;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批量检验试样制备所需要的加工设备以及试样检验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 1.5工作外委 (1)瓶体的热成形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填料制造、纤维缠绕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纤维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在已具备与本单位气瓶相适应的内胆制造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内胆外委给具有相应气瓶制造资质的单位。 1.6产品批量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与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应当具有主体材料、焊接材料以及关键工序工艺参数和操作人员的可追溯性。产品批量的定义见《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7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不低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许可产品所有制造过程的工艺规程 (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规程。 1.8试制造(注4) (1)试制造样品的规格能够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所需要的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 (2)试制造样品取得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并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覆盖许可申请范围,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 (4)每个申请许可子项目试制不少2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合格品 (试制造样品合格品应当完成涂装前的所有工序以及检验与试验,检验结果合格 ),另外还至少有1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在制品,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纤维缠绕及固化、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和检验工序 (注5); (5)试制气瓶合格产品每个批量的气瓶数量,除长管式大容积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产品不少于10只外,其他许可的产品应当不少于50只。 注4: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造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注5:如果2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合格品和1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在制品不能包括的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满足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要求。 1.9制造质量追溯与公示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气瓶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出厂产品的制造质量信息。 2.专项条件 2.1无缝气瓶(B1)
  • 特种设备锅炉安装许可条件
    1.人员 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起重、筑炉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安装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安装工艺工作经历和锅炉或者机械类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 (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4年以上; (5)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6)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7)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2其他人员 安装单位技术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其他人员数量 注 :(1)带 * 号者,外委的不要求; (2)技术人员数量,是指锅炉、热能、化工机械、暖通、焊接、金属材料、无损检测、热工仪表、机械等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3)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中,配备FeⅡ及以上类别材料 (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试件合格项目的焊工人数比例不少于50%。 2.工作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 3.设备设施 安装单位的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注:带 * 号者允许租赁。 4.工作外委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允许外委,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光谱检验不允许外委。 5.质量保证体系 除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条件)要求外,其程序文件、工艺文件还应当满足本文5.1和.5.2 条的要求。 5.1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1)图样资料审查; (2)变更设计图样联系; (3)开箱验收、基础复验和施工检验验收等。 5.2安装工艺文件 安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锅炉实际类型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1)焊接工艺; (2)胀接工艺; (3)无损检测工艺; (4)校正、组合工艺; (5)吊装工艺; (6)耐压试验工艺; (7)筑炉工艺; (8)烘炉、煮炉或者化学清洗工艺; (9)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 (10)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 (11)试运行工艺; (12)其他有关工艺。 6 .试安装 (1)试安装应当是相应级别的锅炉整机安装工程;  A级试安装样品应当为散装锅炉,如果试安装样品为整装锅炉,则应当在许可证中给予限制; (2)试安装工程的设计和受压元件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试安装前,安装单位凭许可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注); (4)试安装工程应当经耐压试验、总体验收合格。 注:试安装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其试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7.换证业绩 安装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有与持证级别相应的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否则换证评审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安装工程。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不少于4台。
  •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组织方案
    内容简介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施工范围包括:焊接、液压试验、防腐等。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细则
    为规范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监检工作有序进行,特编制本细则。
  • 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防和迅速有效地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 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
    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
  • 小规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咋配备?
    小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都小的使用单位。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小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不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但应当配备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代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不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 (2)使用的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 MPa的; (3)使用的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4台以下的; (4)没有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5)使用的工业管道长度不足10公里的; (6)使用的特种设备中没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7)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不足20台的。 无论是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代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还是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章附则及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信途为您做如下普及: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 安全培训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幻灯片)
    本资料为安全培训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幻灯片),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运行管理、机电设备运行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常见事故及预防。
  • 特种设备检验制图 V2.0下载
    特种设备检验制图是特种设备检验行业应用软件,主要功能一是检验简图及部位图的编辑,二是检验数据的标注和管理。软件行业针对性强,上手快易使用,制图简单轻松快捷,省心省力省时间。
  • 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某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 如何理解、确认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营业执照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多数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委托人士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明确使用单位。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 某建筑公司特种设备安拆资格证
    特种设备一般指起重运输设备,安拆该类设备必须得有安拆资格证(一般附复印件)
  •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专项方案
    特种设备的焊接工作,均由持有相应类别的有效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焊接采用氩弧焊,00Cr17Ni14Mo2管对接焊丝牌号H03 Cr19Ni12Mo2Si。设备组装完成后换热器的管程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13.3MPa,注意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能大于25mg/L。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信途为您做如下普及:
  • 某省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7)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切实能发挥作用,特制定本预案。 全文共计16页,9千7百余字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章——信途为您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信途为您做如下普及: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工程
    本工程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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