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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图一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图一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图二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图二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图三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表-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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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专项方案
    特种设备的焊接工作,均由持有相应类别的有效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焊接采用氩弧焊,00Cr17Ni14Mo2管对接焊丝牌号H03 Cr19Ni12Mo2Si。设备组装完成后换热器的管程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13.3MPa,注意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能大于25mg/L。
  • 19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 某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在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信途为您做如下普及: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内容详细丰富,可供网友参考下载。
  • 你知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十大”义务吗?
    义务一: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义务二: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义务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义务四: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义务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义务六: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义务七: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义务八: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现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义务九: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义务十:认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特种设备附件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1.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下表。 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有持证焊工不少于2人,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UTⅡ级、PTⅡ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至少各 2人项。 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m2;对于仅生产非易燃无毒介质用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 (需在制造许可证注明),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和工艺需要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前款所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他工序不得外委。 3.1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见下表。 3.2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加工需要的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爆破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见下表。 注:对于仅制造用于非易燃无毒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 (在制造许可证注明 ),可适当降低资源条件。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至少1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至少1人);主要生产设备不少于设备数量的 60%,并且模具不少于40 套;爆破片试验装置不少于2台,其他条件要求不变。 5.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的材质、规格、压力、温度等参数应当覆盖其申请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的许可范围,每种型式爆破片装置试制不少于3个规格,每个规格不少于10 件样品。 6.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期内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在持证期间,制造单位许可项目的产品每年生产批次不少于30个。
  • 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
    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
  • 40尺标准特种设备集装箱房:是一种类似于集装箱的房屋,通常用于运输货物或提供临时住宿。它的尺寸通常是40英尺长,8英尺宽,9英尺高,大约相当于一个标准集装箱的大小。
  • 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原材料及安装用设施、设备保管条件,具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满足材料分类分区 (待检、合格、不合格 )、分批存放的要求; (3)具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并且配置符合规定的去湿保温设备、烘干设备,以及适应安装工程焊接需要的焊条保温设备; (4)具备编制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安装工艺、检验工艺等工艺技术文件的能力; (5)具备压力管道主要安装工序检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6)具有压力管道工程资料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
  • 小规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咋配备?
    小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都小的使用单位。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小规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不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但应当配备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代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危险程度,不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 (2)使用的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 MPa的; (3)使用的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4台以下的; (4)没有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5)使用的工业管道长度不足10公里的; (6)使用的特种设备中没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7)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不足20台的。 无论是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代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还是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章附则及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信途为您做如下普及: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可供参考。
  • 安全培训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幻灯片)
    本资料为安全培训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幻灯片),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运行管理、机电设备运行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常见事故及预防。
  • [浙江]特种设备检测基地工程幕墙监理细则
    本项目位于滨江区滨文路以北,安格力斯路以东。总建筑面积15351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120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3325平方米。主楼12层,裙房3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为49.5米,室外场地标高为黄海标高5.80米,室内±0.00相当于黄海标高6.40米,室内外高差0.5-0.6米。结构形式为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为框架四级、剪力墙三级。工程概算为:6591万元。
  • 广场照明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表SZ041033
    广场照明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表SZ041033广场照明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表SZ041033广场照明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表SZ041033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检验检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信途为您做如下科普: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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