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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风电项目).pptx-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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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风电项目).pptx-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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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条文解释(风电项目).pptx-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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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锅炉安装许可条件
    1.人员 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起重、筑炉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安装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安装工艺工作经历和锅炉或者机械类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 (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4年以上; (5)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6)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7)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2其他人员 安装单位技术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其他人员数量 注 :(1)带 * 号者,外委的不要求; (2)技术人员数量,是指锅炉、热能、化工机械、暖通、焊接、金属材料、无损检测、热工仪表、机械等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3)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中,配备FeⅡ及以上类别材料 (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试件合格项目的焊工人数比例不少于50%。 2.工作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 3.设备设施 安装单位的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注:带 * 号者允许租赁。 4.工作外委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允许外委, 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光谱检验不允许外委。 5.质量保证体系 除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条件)要求外,其程序文件、工艺文件还应当满足本文5.1和.5.2 条的要求。 5.1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1)图样资料审查; (2)变更设计图样联系; (3)开箱验收、基础复验和施工检验验收等。 5.2安装工艺文件 安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锅炉实际类型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1)焊接工艺; (2)胀接工艺; (3)无损检测工艺; (4)校正、组合工艺; (5)吊装工艺; (6)耐压试验工艺; (7)筑炉工艺; (8)烘炉、煮炉或者化学清洗工艺; (9)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 (10)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 (11)试运行工艺; (12)其他有关工艺。 6 .试安装 (1)试安装应当是相应级别的锅炉整机安装工程;  A级试安装样品应当为散装锅炉,如果试安装样品为整装锅炉,则应当在许可证中给予限制; (2)试安装工程的设计和受压元件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试安装前,安装单位凭许可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注); (4)试安装工程应当经耐压试验、总体验收合格。 注:试安装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其试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7.换证业绩 安装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有与持证级别相应的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否则换证评审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安装工程。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不少于4台。
  • 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气瓶的填料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表1),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2)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3)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4)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职称和资格 注1:产品制造过程中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3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技术人员数量 注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与控制 (化工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金属材料等。 1.1.4焊工 (1)焊接结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位置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1.1.5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不低于表3 的要求。 表3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注3) 注3:一人具有多个持证项目时,可按不同项目分别累计;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许可子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关无损检测方法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人员。 1.1.6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与试验的要求,配备满足产品所需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 1.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许可产品制造各工序所需要的生产场地,瓶体的冲压成形 (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 )、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以及非金属内胆成形、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脱脂清洗、绝热材料包扎及抽真空等工序在生产场地内完成; (2)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照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3)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在室内进行;应当对气瓶上的所有焊缝 (包括非承压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按照GB/T 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生产线的设备上进行,由本单位操作技能熟练的焊工焊接试件(或者试样瓶); (4)具有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需要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6)许可产品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应当在同一生产场地内完成; (7)具有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 (曝光室、暗室等); (8)具有保管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的专用场所。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和模具等。 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 (外测法试验装置需配有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仪器及装置;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批量检验试样制备所需要的加工设备以及试样检验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 1.5工作外委 (1)瓶体的热成形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填料制造、纤维缠绕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纤维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在已具备与本单位气瓶相适应的内胆制造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内胆外委给具有相应气瓶制造资质的单位。 1.6产品批量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与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应当具有主体材料、焊接材料以及关键工序工艺参数和操作人员的可追溯性。产品批量的定义见《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7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不低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许可产品所有制造过程的工艺规程 (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规程。 1.8试制造(注4) (1)试制造样品的规格能够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所需要的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 (2)试制造样品取得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并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覆盖许可申请范围,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 (4)每个申请许可子项目试制不少2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合格品 (试制造样品合格品应当完成涂装前的所有工序以及检验与试验,检验结果合格 ),另外还至少有1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在制品,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纤维缠绕及固化、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和检验工序 (注5); (5)试制气瓶合格产品每个批量的气瓶数量,除长管式大容积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产品不少于10只外,其他许可的产品应当不少于50只。 注4: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造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注5:如果2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合格品和1个批量的试制造样品在制品不能包括的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满足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要求。 1.9制造质量追溯与公示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气瓶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出厂产品的制造质量信息。 2.专项条件 2.1无缝气瓶(B1)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解释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电气专业施工的时间经验,同时参考美国国家电气法规NEC标准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通过对普通电线钢导管管内穿线敷设拉力试验,取得了两接线盒间导管敷设的允许长度参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内容包括: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可供参考。
  • 特种设备检验制图 V2.0下载
    特种设备检验制图是特种设备检验行业应用软件,主要功能一是检验简图及部位图的编辑,二是检验数据的标注和管理。软件行业针对性强,上手快易使用,制图简单轻松快捷,省心省力省时间。
  •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专项方案
    特种设备的焊接工作,均由持有相应类别的有效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焊接采用氩弧焊,00Cr17Ni14Mo2管对接焊丝牌号H03 Cr19Ni12Mo2Si。设备组装完成后换热器的管程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13.3MPa,注意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能大于25mg/L。
  • 19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某建筑公司特种设备安拆资格证
    特种设备一般指起重运输设备,安拆该类设备必须得有安拆资格证(一般附复印件)
  • 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某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 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条文解释.docx
    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条文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条文解释.docx率计算细则条文解释.docx解释.docx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2018--规范条款跟条文解释在一起!
    1 总则 1.0.1 为规范室外给水工程设计,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满足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1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宗旨。为了保障基本质量,故在表述上更强调了规范设计的作用。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厂站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3 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和泵站站址确定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时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 最新建筑给排水规范-规范条款及条文解释在一起!
    3 给 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1 本标准关于消防给水的要求包含以下内容:第3.2.8条关于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的确定原则;
  •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工程
    本工程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 某省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7)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切实能发挥作用,特制定本预案。 全文共计16页,9千7百余字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市监特(2019)32号文
  • 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内容详细丰富,可供网友参考下载。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
    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安全资料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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