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交易法律问题分析
“产权酒店”是上个世纪70年代兴起的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产家庭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旅游业方兴未艾,在旅游创新过程中,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首先提出“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的概念,“timeshare”即“时空共享”, 酒店向游客、中产家庭或企业集团出售在一定时期内使用酒店住宿或娱乐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售、转让或者交换。“时权酒店”构成产权式酒店的最初形态模式。经过长期的发展,产权式酒店又逐渐演化出两种类型:“退休住宅”及“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公寓”。 “退休住宅”,是一种所谓留后路的退休住房投资方式。投资者在退休之前购楼,每年和家人去使用一段时间,其余时间交酒店管理公司出租获租金回报。到退休的时候作为颐养天年的住所。这种类型的酒店在美国比较多见。 “有限自用的投资型酒店”,开发商将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出租经营获取年度客房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免费入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