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SL260—98《砌筑工程规范》、SL234—1999《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砌筑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处)批准。 2.2 在分部砌筑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砂浆配合比试验(必须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并向监理部(处)提供一式三份的试验成果,报监理部(处)审核。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