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图一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图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图三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图四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