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为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 1.1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者)中,以下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业主”是指 ,是区二期工程主要股东。 2) “业主代表”是指“业主”为本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全面管理而派出的工程师代表,其对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直至全部工程竣工投产对“业主”全方位负责。 3) “设计单位”是指在区二期工程中,业主所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即中交第三航务勘察设计院。 4) “施工监理”是指在区二期工程中,业主所委托的为本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待招标后确定)。 5) “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业主同意,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6) “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施工监理及业主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7) “工程质监”指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在工程施工中对不符合国家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一切违规行为发出纠正指令,本合同工程当事各方均应执行。 8) “试验单位”指指在区二期工程中,业主、施工监理所委托的第三方试验单位,即 检验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业主要求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图一
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图二
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图三
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图四
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