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方案
一、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如下制度: 1、建筑工地必须实行消防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2、工地的防火、保卫工作有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负责。责任人系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或土地承包负责人,责任人应根据建筑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察人员,该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选派专人管理。 3、工地应该落实防火、保卫责任制,施工现场危险品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动用明火审批规章制度,及时配备值班纠察,监护人员,做到不定期地对工地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有效落实。 4、工地内易燃易爆仓库或场地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对不再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和处理,工棚和临时宿舍内,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炉灶等。 5、建筑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符合动火的规范要求,填写动火审批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6、工地现场应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禁移作它用。 7、凡在甲方单位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该单位防火、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 8、建筑工地防火有关细则按照当地有关文件执行。 9、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