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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宁波地区把深度超过4m的基坑定为深基坑。
基坑验槽程序方案-图一
基坑验槽程序方案-图二
基坑验槽程序方案-图三
基坑验槽程序方案-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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