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于:2018-05-06 11:39:51 来自: 路桥市政 / 路桥工程资料 / 路桥安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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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标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其责任的划分,由工区或公司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工区主要领导人,各架子队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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