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xxxx公路大桥第三驻地办承担xx主桥北塔、北锚碇、部分引桥的施工监理任务。 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及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等。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参与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2.3、服务目标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全优工程。 2.4、监理服务的内容 第三驻地办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服务内容为: 1)、按合同要求监理驻地实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驻地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段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初审本驻地监理段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7)、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 8)、验收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 9)、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0)、核算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1)、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3)、审批一般工程原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置; 15)、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7)、审批施工单位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8)、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19)、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0)、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 21)、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2)、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3)、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4)、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5)、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6)、参与编写本驻地监理段的监理月报; 27)、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8)、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29)、编写本驻地监理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0)、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1)、初审交工结帐证书。
六车道高速公路大桥监理大纲-图一
六车道高速公路大桥监理大纲-图二
六车道高速公路大桥监理大纲-图三
六车道高速公路大桥监理大纲-图四
六车道高速公路大桥监理大纲-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