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提高管道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输送设计压力400Pa(绝压)—42Mpa(表压),设计温度-196℃~850℃的有毒、可燃介质的工艺管道或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的公用工程管道。 1.3管道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修改应经SEI确认,并执行<<项目变更程序>>。 1.4 承担压力管道和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1.5从事上述管道施工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经监理考核确认合格,报青岛大炼油项目部,办理操作证。 1.6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7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执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GB50235-97、GB50236-98、GB50184-93和SH3501-2002等规范的规定。 1.8 管道施工安装质量记录及时完成,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执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1)。
青岛某炼化项目工艺管道施工手册(质量篇1000万吨每年)-图一
青岛某炼化项目工艺管道施工手册(质量篇1000万吨每年)-图二
青岛某炼化项目工艺管道施工手册(质量篇1000万吨每年)-图三
青岛某炼化项目工艺管道施工手册(质量篇1000万吨每年)-图四
青岛某炼化项目工艺管道施工手册(质量篇1000万吨每年)-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