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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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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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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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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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内容详细丰富,可供网友参考下载。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特种设备附件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1.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下表。 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有持证焊工不少于2人,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UTⅡ级、PTⅡ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至少各 2人项。 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m2;对于仅生产非易燃无毒介质用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 (需在制造许可证注明),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 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和工艺需要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前款所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他工序不得外委。 3.1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见下表。 3.2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加工需要的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爆破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见下表。 注:对于仅制造用于非易燃无毒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 (在制造许可证注明 ),可适当降低资源条件。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至少1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至少1人);主要生产设备不少于设备数量的 60%,并且模具不少于40 套;爆破片试验装置不少于2台,其他条件要求不变。 5.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的材质、规格、压力、温度等参数应当覆盖其申请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的许可范围,每种型式爆破片装置试制不少于3个规格,每个规格不少于10 件样品。 6.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期内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在持证期间,制造单位许可项目的产品每年生产批次不少于30个。
  • 你知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十大”义务吗?
    义务一: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义务二: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义务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义务四: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义务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义务六: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义务七: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义务八: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现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义务九: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义务十:认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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