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地防火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如下: 〈1〉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2〉 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负责。负责人系该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或承包队长,负责人应根据建筑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查人员,作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 〈3〉 建筑工地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规章制度。做到不订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得到有效落实。 〈4〉 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然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 〈5〉 建筑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符合动火的要求规范,填写动火审批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6〉 建筑工地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 〈7〉 建筑工地的易燃仓库、简易工棚和临时宿舍内,严禁烤火取暖、烘物,严禁使用各类电器炉灶等。 〈8〉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 〈9〉 凡在甲方单位内施工人员,必须遵守该单位放火制度的有关规定。 〈10〉 建筑工地防火有关细则,按照(85)427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1〉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图一
某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图二
某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图三
某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图四
某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方案-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