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2.0目的 对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控制,确保合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3.0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一切永久性工程的工序、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4.0工作程序 4.1工序验收 4.1.1工序的确定 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据总监办的要求,确定合同标段内的所有工序项目,并报分项工程划分经总监办审批后确定。 4.1.2工序验收条件 工序验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在每道工序完成之后,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填报工序报验单并附相应施工资料的基础上,通知驻地组进行工序验收。工序验收的条件是工序完工、自检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自检资料齐全。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有权不予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应在整改、返工后重新报验。 4.1.3工序验收内容 工序验收包括工程实体验收和资料验收两项。实体验收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三部分。验收人员必须亲自动手进行实测实量,检验频率为承包人检验频率的10-30%。 资料验收包括过程记录、隐检和预检单、自检资料和原始记录等一切与本工序有关的保障资料。 在每个分项工程的第一个工序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提供本分项工程的全部技术交底单。 本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