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监理工程师工作纪律: (3).3.1不准向第三方泄露应保密的项目信息; (3).3.2不准在任何承包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不准向承包商介绍、推荐建筑材料或设备; (3).3.3不准向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介绍、推荐方式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准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3).3.4不擅自接受业主额外的津贴,不准接受承包商的奖金、奖品、礼金; (3).3.5不准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旅游、休假和娱乐活动; (3).3.6不准参加由供应商组织的设备及建材采购活动; (3).3.7不徇私情,袒护影响监理质量的任何行为和个人; (3).3.8不准私自承担监理项目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 (3).4监理工作制度及廉洁自律措施 公司管理方面: (3).4.1选择素质高的技术人员进入监理队伍; (3).4.2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4.3不定期的组织学习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3).4.4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加强监理人员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 (3).4.5定期及不定期巡察制度,从多方面考评监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性 (3).4.6落实经济处罚制度,对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理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于警告、罚款、扣薪、通告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开除及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等处分; 项目监理部管理方面: (3).4.7实行总监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落实; (3).4.8定期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监理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自查自纠,对有不良行为的监理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交公司领导处理; (3).4.9项目监理部成员签署廉洁自律公约,并对参建各方公示; 监理人员自律方面: (3).4.10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3).4.11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3).4.12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施工方法。 (3).4.13不得随意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3).4.14应坚持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