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工程监理投标大纲(技术标)
一、监理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场外综合工程的监理(不包括景观工程)。 二、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监理单位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要求,与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无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监理规定进行按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进行,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协调及合同管理,还应对本工程设计及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承担保修期内监理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审核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委员会地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4、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5、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公正负责地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无经营性的隶属关系和雇佣关系。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必须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设备。 16、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上岗证,各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监理任职资格,项目总监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17、不设项目总监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直接在施工现场工作。项目总监到岗率必须达100%,必须100%参加工程例会、图纸会审及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其余主要监理人员必须达到100%到岗率。 18、总监缺勤处罚如下:如当期到岗率为100%以下至90%,则扣除当期应付监理费的2%;如当期到岗率为80%~90%,则扣除当期应付监理费的4%;如当期到岗率为70%~80%,刚扣除当期应付监理费的6%;如当期到岗率低于70%,则扣除当期应付监理费的10%。 1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假期不按缺勤计。 20、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若监理人员不能达到监理规范要求,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如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未更换,则按缺勤计。 21、中标人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在发中标通知书前递交招标人审核,审核时间为监理工作运行正常后6个月。 22、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不追加监理费用。 23、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24、若工程延期,超过工期二个月内,监理费用不增加,超过二个月工资以上部分按以下方法计算增加监理费:增加监理费=监理人数 ×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合同监理人员总数),其中监理服务日为监理服务期内日历天总数。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4.监理合同;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附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与工程相关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试验规程、以及为本工程项目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