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图一